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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煌伟与陈向东、黄清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煌伟,陈向东,黄清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071号原告:黄煌伟,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陈向东,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黄清颜,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黄煌伟与被告陈向东、黄清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煌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黄煌伟以已与陈向东、黄清颜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黄煌伟负担。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幼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