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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敏与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71号原告:赵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才,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号湘江豪庭*栋*单元****房。法定代表人:肖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淞,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敏与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丕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