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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曾国民与晏志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民,晏志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民。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晏志坪。申请执行人曾国民与被执行人晏志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均安审判���员吴燕燕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