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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章君慧、季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君慧,季祥军,汤军伟,戴海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章君慧,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季祥军,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汤军伟,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戴海瑶,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章君慧与被执行人季祥军、汤军伟、戴海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季祥军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本院(2016)浙1102执3959号案件查封;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