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邦杰与颜甲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邦杰,颜甲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228号原告:宁邦杰,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告:颜甲平(曾用名颜邦橹),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邦杰与被告颜甲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邦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邦杰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