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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正涛、赵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正涛,赵国成,蔡道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正涛,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成,男,汉族,1944年4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道兰,女,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再审申请人赵正涛、赵国成因与被申请人蔡道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正涛、赵国成申请再审称,(一)(2016)川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所诉其“手指骨折”由再审申请人造成,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纠纷发生时,并无扭打行为,没有关于手指的接触,在纠纷发生后约40分钟内,现场人员无一人听被申请人有关于手指伤痛的任何情节,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后也询问过被申请人伤情情况,被申请人也只称头痛,身上痛,没有关于手指的任何陈述,被申请人在第二天由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中才提及“手指骨折”,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所称“手指骨折”,是由纠纷现场造成,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不能自圆其说,前后不一,其所称“手指骨折”由现场造成未被公安机关采信。(二)(2016)川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未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一审及二审均未收集新的证据,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所称‘手指骨折’”与申请人无关未提供相关证据,属举证责任倒置,由被主张人自证无责有悖法治精神。(三)(2016)川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未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未予质证、认证。原审对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本案纠纷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定性处理终结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既未认证,也未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四)(2016)川09民终501号民事判定滥用司法权。本案纠纷已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处理终结作出的处理结果应作为审理本案的基本依据,一审及二审均未收集有新的证据,在明知公安机关作出了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手指骨折”的伤情排除性认定的处理结果后,既不认定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结论,也没有新的证据,自行二次责任认定,未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滥用司法权的表现。(五)被申请人恶意诉讼,应予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在纠纷发生后经过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其事实认定及责任区分明确了再审申请人仅造成被申请入软组织伤,排除了被申请人所称其“手指骨折”由现场造成的主张,被申请人明知再审申请人对其所称“手指骨折”无关的事实及处理结果依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手指骨折”相关民事赔偿。是典型的恶意诉讼、借机讹诈,是不道德的主张,理应承担由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相关损失,据估算应赔偿再审申请人车旅误工费3000元/人,且保留进一步追加的权利。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背法律程序,滥用司法权,助长被申请人不劳而获、意图不当获利的不道德企图,有违立法精神,未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特申请再审。本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被申请人蔡道兰不遵守与申请人达成的由赵国成家领取产量款协议的行为引起,纠纷发生后申请人赵正涛、赵国成不仅未进行劝阻,反而参加纠纷,对蔡道兰进行辱骂、殴打,原判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并对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并无不当。警察人员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蔡道兰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对受伤的手指及其他受伤部位进行了治疗。蔡道兰的病历记载手指受伤时间即为纠纷发生时间,且本案并无蔡道兰在医院时还有其他可能引起手指受伤的情况发生的证据,原判认定手指受伤系与申请人发生纠纷时所致,并无不当。现实中经常有受伤时不疼,受伤后疼的情形,现场没喊手指疼,不代表此时手指没有受伤。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手指骨折不是自己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公安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具备伤情程度的评定资格,原审法院以蔡道兰医疗病历认定蔡道兰手指受伤,是尊重医疗科学的体现,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滥用司法权,随意采信医疗病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国成、赵正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国成、赵正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任 平审判员 唐小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艺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