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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春风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风,长沙雨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初227号原告赵春风。委托代理人赵迎红。被告长沙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与万家丽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文,系长沙市雨花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风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光辉、审判员王真铮与审判员柳志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赵春风的委托代理人赵迎红,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张洋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3月24日,赵春风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邮寄《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公开赵春风申请的村务信息。2017年4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赵春风的回复》。赵春风不服,认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原告系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侯照组村民,2017年2月23日原告向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至今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村务信息。据此,因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至今,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仍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村务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基本情况。二、答辩人对原告所请作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答辩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原告要求责令公开的“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2016年度的经济责任审理报告”属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会筹建委员会本届筹委会财物清查和任期责任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对《审计报告》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7日已在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答辩人据此作出的书面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责令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公开村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3.24赵春风提交的《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相关材料及收件证明;2、东山街道情况说明;3、2017.4.1调查核实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及音频;4、2017.4.13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赵春风的回复》及送达证明;拟证明区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处理,原告称区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事实不符;5、2017.2.28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现东山镇社区)工作日志;6、东山街道的回复及邮寄送达证明;拟证明东山街道和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收到原告的村务公开申请后,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及答复;7、村务公开张贴公示照片及电脑留存记录;8、2017.3.6东山街道纪工委谈话笔录;9、2017.3.29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谈话笔录;拟证明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对于原告申请的村务已经依法予以公开,原告要求答辩人责令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公开村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7,村务公布公开的照片很模糊,看不清楚,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4,答复内容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余下的证据都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恰恰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今天主要审理的是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涉案的村务信息,至今为止,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也没有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公务信息,原告才向被告申请监督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原告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合格;证据2、村务公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和签收回执复印件,拟证明2017.2.23向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提出村务信息公开的事实;证据3、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和签收回执单,拟证明原告2017.3.24向被告提交了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及公开时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7系照片复印件,原告认为无法判断是否已公开相关信息,庭后被告提供电子版原件给法院,经对比,村务公开栏上张贴了《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会筹建委员会本届筹委会财物清查和任期责任审理报告》。因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均与本案相关联,本院采信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3日,原告赵春风向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2016年度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017年3月24日,赵春风向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邮寄《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公开赵春风申请的村务信息。收到原告申请后,被告经调查核实,原告要求责令公开的“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2016年度的经济责任审理报告”属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会筹建委员会本届筹委会财物清查和任期责任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7日,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已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张贴公示。2017年4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赵春风的回复》,告知赵春风相关情况。赵春风不服,认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有对原告赵春风的《请求责令公开申请书》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的职权和义务。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原告要求责令公开的“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明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2016年度的经济责任审理报告”属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会筹建委员会本届筹委会财物清查和任期责任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7日,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已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张贴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责令黎明渔场社区筹委会按照其要求的形式公开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据此作出《关于赵春风的回复》并无不当。综上,被告已依法履行了监督的法律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春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春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光辉审判员  柳志敢审判员  王真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