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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彩英与赵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彩英,赵志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621号原告:薛彩英,女,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赵志惠,女,住景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原告薛彩英与被告赵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薛彩英于2017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彩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彩英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