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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巧云、王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兵,王巧云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1240号原告:王霞,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女,汉族,195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王巧云,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霞诉被告王兵、王巧云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百荣嘉园×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5日,原、被告之母程秀珍与案外人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案外人为程秀珍拆迁安置上述涉案房屋。2016年1月10日,程秀珍意外死亡。现因原、被告父母均已去世,原、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对上述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应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综上所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