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861号原告:廖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审 判 员 蒋澍云人民陪审员 汤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