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1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599号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顺义,总经理。被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