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响艳诉褚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响艳,褚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响艳,女,1981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褚文杰,男,1971年1月3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响艳与被执行人褚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0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1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96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