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时海波、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海波,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17号申请人:时海波,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9483507X。法定代表人:张焱,经理。被申请人:兰立明,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申请人时海波与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立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春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立明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72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立明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