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1499号原告王某1,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王某2,女,194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王某3(琴),女,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王某4,女,1952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王某5,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大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王某系原、被告的父亲,于2017年4月11日去世。自原、被告母亲于1997年2月去世后,父亲王某日常生活无人照料,于2015年8月12日,经阜蒙县阜新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原、被告的父亲王某在去世前与原告及四被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将其个人财产中坐落在阜蒙县阜新镇西扣莫村七组四间平房由其长子即原告王某1继承,其生养死葬的义务由原告承担……,原告的父亲与原、被告在《遗赠抚养协议》上签字摁手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承担了父亲王某的生养死葬义务,现被继承人王某已去世,协议已生效。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王某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即坐落在阜蒙县阜新镇西扣莫村七组的四间平房归原告所有,由四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被告辩称,此协议无效。理由是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按照协议内容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此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母亲于1997年去世。2015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及父亲王某,经阜蒙县阜新镇司法所调解,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去世后,位于阜蒙县阜新镇西扣莫村七组的四间房屋交由原告处理,其变卖所得的资金由原告负责支配。王某于2017年4月11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协议书、死亡证明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其父亲王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阜蒙县阜新镇西扣莫村七组的四间院落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交由原告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由原告负责支配,但未明确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王某3及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建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