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治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兵,刘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刑初143号自诉人黄治兵。自诉人刘喜华。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黄治兵、刘喜华刑事自诉状,控诉称湖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竹山县双台乡银洞村村民委员会、华福奎、郭祥春、肖世才、蔡之鹏、邓新明、陈安涛非法占用其林地80.9亩。耕地10亩,请求竹山县人民法院追究上述单位和人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恢复农用地原状及赔偿损失3471.15万元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治兵。刘喜华控诉追究湖北鑫荣矿业有限公司、竹山县双台乡银洞村村民委员会、华福奎、郭祥春、肖世才、蔡之鹏、邓新明、陈安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治兵、刘喜华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