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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易长平、包永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长平,包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易长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包永清,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包永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包永清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易长平支付借款本金79500元及利息12243元(利息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诉讼保全费93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21.53元。但被执行人包永清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包永清的银行存款96100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