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景波与刘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2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刘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景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925.00元、公告费5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8)抚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