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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043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被告王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刘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王某至今未予偿还。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刘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刘某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被告王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刘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王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的义务。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王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