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会告申请认定夏金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高,夏金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特14号申请人:李会高,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夏金林,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申请人之女。申请人李会告申请认定夏金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会高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