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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与梁汝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梁汝结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62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一路南兴二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15882。法定代表人:梁伟朝。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汝结,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与被告梁汝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