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与梁汝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梁汝结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62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一路南兴二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15882。法定代表人:梁伟朝。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汝结,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与被告梁汝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