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9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武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