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79李松玉与李守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玉,李守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6279号原告:李松玉,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李守圣,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李松玉诉被告李守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守圣偿还原告李松玉欠款36000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8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8000元。如被告李守圣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则另需承担违约金8000元,原告李松玉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8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李松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主张。二、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松玉负担三、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争议。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学和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