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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朝格吐与陈苏日塔拉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格吐,陈苏日塔拉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291号原告:赵朝格吐,男,1964年05月0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陈苏日塔拉图,男,1987年05月0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格吐诉被告陈苏日塔拉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矛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格吐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格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朝格吐负担。审判员  白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