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益、袁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益,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钱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斌,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钱益与被执行人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683执86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