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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严忠朝与万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忠朝,万建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882号原告:严忠朝,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万建国,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严忠朝与被告万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当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严忠朝负担。审判员  王飞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