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曾有才与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有才,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89号原告:曾有才,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有才与被告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曾有才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