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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永腾、赵才华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永腾,赵才华,远红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永腾,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才华,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远红立,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再审申请人朱永腾因与被申请人赵才华及原审被告远红立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永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