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艳安与陆兴荣、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安,陆兴荣,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胡艳安,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陆兴荣,男,194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艳安与被执行人陆兴荣、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襄阳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765000元,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冻结款支付给上述申请执行人,用以偿还其公司所欠债务,为执结此案,依照>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襄阳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待结工程款其中的544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