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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大镜沟国营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大镜沟国营林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247号原告: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东兴街**号院内东侧。法定代表人:蔡昌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华,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大镜沟国营林场。法定代表人:尹洪远,场长。本院审理原告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大镜沟国营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故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