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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伟伟、王飞与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伟,王飞,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胡伟伟,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被执行人康峰,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本院依据(2016)陕0826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2016)0826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胡伟伟、王飞与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胡伟伟、王飞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