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伟伟、王飞与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伟,王飞,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胡伟伟,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被执行人康峰,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田庄镇。本院依据(2016)陕0826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2016)0826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胡伟伟、王飞与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胡伟伟、王飞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