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红梅、余朝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余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余朝贵,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家庭共有的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朝贵名下的林权证(证号为0703002104、0703002128)。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