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4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