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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4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