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龙、洪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洪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委托代理人:毕莲。被执行人:洪雄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洪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无所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