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赵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519B(3-3)。负责人:陈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春,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赵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52858.78元,剩余案款252858.7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