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象忠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大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象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大港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461号原告:高象忠,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38121Q。代表人:王丹,总经理。原告高象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大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9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象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贻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