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练子行与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子行,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民初856号原告练子行,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被告许细泉,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告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秋水园收费亭西侧。法定代表人江朝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公司员工。原告练子行诉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新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子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子行诉称,2015年11月1日3时00分左右,被告许细泉驾驶赣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兴宁市黄陂镇方向沿S225线往兴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宁市××线××村××屋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到路边练子行的房屋,造成房屋、电线杆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兴宁市交警部门对此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许细泉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房屋的损失,经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损失总价44339元,原告由此支付的鉴定费为2200元。因此,请求:1、判令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4339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练子行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练子行44539元(以上1、2项合计465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辩称:一、肇事车辆在我公司的承保情况我公司予以确认,主车赣F×××××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挂车未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法院依法核实被保险人提供标的车辆的有效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若涉案事故发生时,相关证件不在有效期内,我方将不负保险赔偿责任。二、关于涉案财产损失,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未告知我公司参与核对涉案车辆造成的原告方的财产损失,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相关告知规定,我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评估费为原告自行举证花费,我公司不予承保。三、原告方未提供其对诉求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无法认定涉案损失房屋等财产为原告所有,请法院依法核实。交强险部分我公司已在涉案事故的路产损失全部赔付完毕,请法院参考相关关联案件,避免原告方重复起诉相关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赣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F×××××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赣F×××××号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自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15日24时止。赣F×××××号牌重型半挂车还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为自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5日24时止。2015年11月1日3时00分左右,被告许细泉驾驶赣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兴宁市黄陂镇方向沿S225线往兴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宁市××线××村××屋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到路边练子行的房屋,造成房屋、电线杆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兴宁市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取证后,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兴公交认字[441481201501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细泉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20日,原告练子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4339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练子行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练子行44539元(以上1、2项合计465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兴公交认字[441481201501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双方的责任;2、被告许细泉的驾驶证,赣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F×××××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行驶证;3、粤南惠[2016]价评字第103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意见书(附评估标的明细表)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房屋及设施等损失的费用44339元及鉴定用去的费用2200元;4、出险车辆信息表,证明车辆所有人、报案信息及车辆投保情况;5、企业工商信息,证明被告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的登记信息。审理中,原告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许细泉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其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许细泉、南城县金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其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这次交通事故致原告房屋及设施等的损失程度,作出鉴定损失总价为44339元的鉴定结论,较全面的鉴定了各种物品及房屋受损损失所需的费用,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练子行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计算为:1��房屋及设施等损失44339元;2、评估费2200元,共计46539元。因此事故还造成电线杆等其他损失,且交强险部分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已在路产损失中全额赔付完毕。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其赔偿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在此事故中,被告许细泉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给原告46539元。赣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应按照投保人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1000000元内予以赔偿,即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的损失46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练子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房屋及设施等损失共46539元。二、驳回原告练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练子行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迳行付给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