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287号原告:张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邹冰,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相识。2014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生育儿子李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孤僻、举止怪异。且对原告无端猜忌,与原告甚少沟通,对原告实施冷暴力。2016年,被告还在家里安装监控,用来监视原告。此外,被告经常对原告有殴打行为,甚至原告在怀孕期间也不能幸免。2017年的正月初八,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殴打原告,并掐住原告的脖子。原告再无法忍受才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0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不到一年,儿子李某某出生,为家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与希望。双方在婚后一直和睦相处,偶尔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没有原则性矛盾,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同时,儿子李某某尚不满三岁,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为维护家庭的完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2日,双方在天水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慎重判断。本案中,原、被告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目前原、被告双方已生育有一子李某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及照顾。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增加信任,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