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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宗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4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宗豹,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宗豹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宗豹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指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因“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必须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宗豹以成都飞机工业公司特设处的孙立志利用整顿劳动纪律的机会,向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行政局监察处“谎报”情况的行为,侵害其人身权为由,诉请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纠纷系因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