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与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244号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金丰名居。负责人陶金根,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下称原告)与被告徐勇(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