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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与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244号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金丰名居。负责人陶金根,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下称原告)与被告徐勇(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丰名居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