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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献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献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99804797Y。法定代表人:薛学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献品,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上诉人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献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 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