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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与被告薛小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薛小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371号原告张凤,女,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农科所,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4********。被告薛小宁,又名薛二侠,男,汉族,30岁左右,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宝塔区大砭沟。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凤与被告薛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告薛小宁的准确住址,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