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黎明与冯亮邓桃仙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亮,邓桃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谢黎明,男,生于1984年6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冯亮,男,生于1982年12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邓桃仙,女,生于1982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黎明与被申请人冯亮、邓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5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冯亮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邓桃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冯亮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谢黎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黎明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谢黎明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