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李华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李华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03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法定代表人:邱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高富,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春,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李华仙,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司与被告李华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沈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