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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干涛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干涛,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12号原告张干涛,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袁乐州,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李会贤,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蒿立彬,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干涛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干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干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干涛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阿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