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建英、吕洪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英,吕洪明,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建英,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吕洪明,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生,湖南衡阳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程丽萍,女,汉族,1973年4月3日生,浙江桐庐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吕洪明配偶。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赣0429执恢4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洪明、程丽萍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部分债务,且申请执行人魏建英同意被执行人吕洪明、程丽萍提出的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洪明、程丽萍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