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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南松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南松,曾用名李益男,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仁寿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南松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南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下午,被害人赖某携其非法购买的九条假冒“中华”商标的香烟,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兴巷附近兜售,被易光杰(已处)识破,易光杰谎称自己有朋友要收购赖某的香烟,并电话邀约被告人李南松、王波(在逃)等人借机向赖某索要钱财。李南松、王波等人驾车到达现场,伙同易光杰将赖某裹挟上车,并强行收走香烟。后李南松、王波、易光杰等人将赖某带至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与天彩路交叉路口附近一茶铺,强迫赖某交付1万元人民币,赖某无力交付,李南松等人遂对赖某进行殴打。后李南松等人携九条香烟离开现场。2017年3月7日上午,已被上网追逃的李南松在成都火车北站被公安机关挡获。该院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南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南松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称其只是拿砖头吓了一下赖某,未实施殴打行为,事后也未分得香烟。被告人李南松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赖某报案及被告人李南松系网上追逃被挡获的经过。2、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赖某伤情集中在面部上方,左眼有明显的青紫、肿胀。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2016年11月29日15时30分左右,有6名男子到他在高新西区IT大道中段开的茶铺,自己将茶水安排好后进屋了,过了几分钟听到外面打架的声音,就从屋里出来,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自己三轮车旁地上,三名男子站在旁边喊他起来跟他们走,躺在地上男子当时在哭,也没有起身,三名男子又准备打他,当中一名男子还拿了一块红色砖头,自己便上前劝阻,该三名男子未动手。倒地上男子脸部淤肿,嘴里流血。过了几分钟,这五名男子起身离开,将桌子上的一个黑色塑料口袋拿走。在倒茶时听到他们说是被打男子卖假硬盒中华烟,并看到黑色塑料口袋里有9条硬盒中华烟。王某辨认出易光杰、被打男子即赖某。4、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易光杰是人力资源公司的“串串”,有人找工作就往人力资源公司带。2016年11月29日下午,易光杰带了一个人到郫县红光镇广兴巷宇灏人力资源公司找工作时,一个卖烟的人到铺子上,先问自己要不要烟,自己估计烟有问题没买,然后该男子就问易光杰买不买,易光杰说看下是不是真烟,然后说他有个朋友过生要买几条,并打了电话说喊他朋友过来看下烟是不是真的,过了10多分钟,来了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车,下来三名男子(不知道名字,其中有个叫“葫芦娃”),把卖烟男子叫起走了,易光杰也跟着上车走了。卖烟男子是用黑色口袋装的烟,大概装了9条。冯某辨认出易光杰、开车男子即王波、“葫芦娃”即李南松、卖烟男子即赖某。5、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其称,自己案发前几天在五块石路边买了9条假硬盒中华,买成150元1条,总共1350元。2016年11月29日15时许,自己到郫县红光镇,拿着假中华烟到处问有没有人要,先问了几个人都不要,后来到了一家人力资源铺子里,里面有5、6个人,自己问一个男的工作人员要不要烟,那名男子问他多少钱,他说300多元,那名男子说他朋友要买,并打电话叫朋友过来,过了10分钟,有四名男子开了一辆小车过来,叫他上车去说,然后他和四名男子、店里上班的男子都上了车,把车开到了一个很破旧的茶铺,他们说这个地盘是他们的,说他不能在这里卖烟,还说要解决这个事要拿10000元钱出来,自己称没有钱,他们就开始殴打自己,打了一会儿后又叫他跟他们上车,自己想上车很危险,坚决不上车,他们又打自己,有几个人动手记不清了,只记得开车那个光头打得比较厉害,自己的左眼被打肿了,胸口很痛,过了20多分钟样子,他们拿着他的9条香烟驾车离开。6、同案犯易光杰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其称,自己是在富士康一带搞招工的一个中介,2016年11月29日14时30分许,他带两名求职者到郫县红光镇广兴巷宇灏公司去应聘,15时10多分时,店里来了一个50岁左右男子,提一个口袋,问他要不要中华香烟,330元一条,还拿了一包出来给他和店里其他人抽,他当时想这男子一定卖的假烟,又想有几个朋友正好缺钱,喊他们过来从这名男子处敲诈一点钱,自己也可以分点,就让卖烟男子等一下,自己出去给朋友打电话,然后自己到店外给朋友“葫芦娃”打电话叫他喊几个人过来,过了10多分钟,“王小波”、“葫芦娃”、小龙和一个不认识男子一起开了一辆别克车到店门口,“王小波”从男子手上抢过装有几条烟的口袋,对该男子说:“你还敢在这儿卖假烟,你知不知道我是哪个,我就是附近做烟生意的,跟我走一趟。”然后“王小波”提着烟,卖烟的男子跟着,都上了别克车。到IT大道后面一个很烂的茶铺后,“王小波”把装烟袋子放在桌子下面,问卖烟男子怎么解决,卖烟男子说不知道,“王小波”让他拿10000元钱出来,那名男子说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拿得出来。“王小波”就把那名男子带到茶铺后面小巷,没多久就听到那名卖烟男子惨叫“不要打我,不要打我”。当时“葫芦娃”和不认识男子都进去了,自己中途进去过一次,看到那名男子躲在角落,很害怕,“王小波”和“葫芦娃”还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自己出来接了一个电话,他听到卖烟男子在里面惨叫,过了会儿又进去,看到男子已被打变形,右眼完全肿了,看着很严重,当时自己很害怕,就想离开往外走,发现“王小波”和不认识男子都在车上,自己也上了车,给“葫芦娃”打电话叫他们也走了。后来“葫芦娃”和小龙到龙湖时代天街对面洗车场与他们碰面,“葫芦娃”拿了烟过来说把烟分了,一共有9条烟,“葫芦娃”拿了1条烟给他,王小波拿了4条,剩下4条不知道是怎么分的。易光杰辨认出“王小波”即王波、“葫芦娃”即李南松、卖烟男子即赖某,指认了卖烟男子卖烟地点、殴打卖烟男子的地点。7、被告人李南松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其称,2016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他和“小波”、“小龙”还有“小波”一个较瘦的朋友在富士康招募中心门口招人时接到易光杰三个电话,说在宇灏人力资源公司里买到假烟且对方不同意退款,叫他帮忙,他和“小波”、“小龙”还有“小波”一个较瘦的朋友一起乘坐驾驶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前往宇灏人力资源公司。到了之后,发现一个卖烟老头,大概50多岁,外地口音,确认烟是假烟后,5人和卖烟老头一起上了王小波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并将车开到了IT大道后面的一间破旧茶铺。下车后,“小波”将装烟的口袋放在了桌子下面,易光杰让老头拿二三千元钱出来解决问题,老头说他身上只有几十元钱,“小波”要求老头至少拿一万元出来解决,老头说没钱,“小波”就将老头带到了茶铺旁边的一个巷子口子上推倒在地,之后就没有仔细看他们两个在干什么,只听见拳打脚踢和老头喊“不要打”的声音,之后“小波”回来,“小波”较瘦的朋友就过去了,然后易光杰也过去了,最后自己也过去,并且手中拿着一块红色砖头吓唬卖烟老头。卖烟老头被打得面目全非,看起来非常严重。此时,他发现“小波”、易光杰和“小波”较瘦的朋友已经驾车离开,就和“小龙”一同前往龙湖对面的洗车场与其他三人碰面。之后“小波”拿走4条烟,易光杰拿走1条又3包,小龙拿走剩下的烟。李南松辨认出同案犯易光杰、王波、被害人赖某,指认了作案地点。8、被告人李南松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南松仍然坚持其辩解,称自己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也未分得香烟。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南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南松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参与分赃的辩解,本院认为,同案犯易光杰关于其打电话邀约李南松的动机和目的作了明确供述,同时也明确指认李南松参与了殴打被害人并分得赃物,证人王某的证言也证实其看见李南松拿了一块砖头准备殴打被害人,李南松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南松伙同易光杰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行索要财物,与易光杰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南松虽受易光杰邀约参与犯罪,但其直接实施了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并参与了分赃,地位和作用与易光杰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南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唐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