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刘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刘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134号原告:王桂芝,女,1952年3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刚,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员工。原告王桂芝与被告刘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桂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220.00元,减半收取计1110.0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