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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翁玉清与福州市琅岐供销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玉清,福州市琅岐供销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349号之一原告:翁玉清,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斌,男,194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州市琅岐供销社,住所地:福州市琅岐八一七街。法定代表人陈盘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寿,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玉清起诉被告福州市琅岐供销社(以下简称“琅岐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斌、琅岐供销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琅岐供销社按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第二条赔偿翁玉清5万元;2、琅岐供销社不按规定为翁玉清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给翁玉清造成损失,应赔偿15万元;3、20多年商品房价上升,损失15万元。以上合计35万元,第二次庭审时变更为要求琅岐供销社向翁玉清支付190000元。事实与理由为:琅岐供销社不按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规定办事,只为自己几个特权领导交纳享受公积金,而不管其他职工。造成翁玉清一家三口人还无房屋居住。20多年商品房价上升,如果单位能及时为翁玉清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到翁玉清退休时,公积金发放给翁玉清,也能够解决维修、筹集、购房等,也不至于翁玉清一家三口人还借用居住琅岐镇24平方米的公房里。当时,翁玉清也可以购买一套像样的商品房。按现在商品房价算,损失是重大的,应由琅岐供销社承担责任。琅岐供销社辩称:1、翁玉清诉求无法律依据。2、翁玉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驳回翁玉清起诉。经审理查明,琅岐供销社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65年1月,翁玉清在琅岐供销社参加工作。1969年4月应征入伍,1974年4月退伍回到琅岐供销社工作,2007年7月退休。2011年1月,琅岐供销社申请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开始为陈盘石、朱立统、朱本纪、刘学挺、江敬达、江常森、江秉婷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上述所明确列举的情形,同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也尚未将此类纠纷列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纠纷既然不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自然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翁玉清提交的其他材料中,载有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顾名思义,这是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事,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翁玉清请求将此类纠纷按民事案件处理,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翁玉清提起的本案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翁玉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美钦附录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