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4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李勇诉刘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勇,刘杰,董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李勇,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董彩琴,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杰、董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彩琴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村储蓄所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