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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90号原告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1959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新,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高树博,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